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发布时间: 2015-08-17 10:02:08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事项名称 |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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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教师法》第13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教师资格条例》第13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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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政治思想条件: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教师职业道德;2.学历条件: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3.教育教学能力条件:(1)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2)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4.身体和心理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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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1、网上填报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2、身份证;3、学历证书;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6、工作(学习)单位或户籍所在地镇(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表;7、相应学段学科的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成绩单(2013年及以前入学的师范类);8、与网报系统提交的照片一致的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照片两张;9、的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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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毕节市教育局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2:30-17:36 |
联系电话 |
8229479 |
办理流程 |
1、受理。审查报件材料齐全性、合法合规性,学业水平考试真实有效。可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次性补正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2、审查与决定。审核报件材料齐全性、合法合规性,组织教育技术能力测试。材料不齐要求补正材料、材料不合法合规或学业水平考试不真实的,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申请材料齐全、合法合规和教育技术能力测试合格的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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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毕节市教育局师资科 |
服务对象 |
个人或法人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教育技能考试费140元/人·次,黔价费〔2007〕128号,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符合《教师法》规定、自愿申请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费,教育技能考试费140元/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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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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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常见问题) |
无 |